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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案辩护意见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5/18     浏览次数:    

合议庭、国家公诉人: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涉嫌抢劫罪案被告人邱某的一审辩护人,结合本次庭审以及认真阅览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辩护人从定性和量刑两个角度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充分考虑。

定性方面

本案定性值得商榷,根据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件事实,各被告人的行为宜认定为“寻衅滋事”。

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强取少量财物的,不以抢劫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九条第四款: 关于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的规定: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一)本案属于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

1、涉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李某、邱某均系17岁,罗某某15岁,该四人均系未成年人,同时具有身心不成熟的特征。

2、涉嫌的犯罪行为系使用轻微暴力强取财物。

本案各被告人暴力手段限于邱某从后抱住与被害人一起摔倒,李某用脚踢了被害人嘴巴,罗某某踢了几下被害人的屁股。被害人嘴巴流血后,几人均停手,邱某和罗某某将被害人扶起来。邱某给被害人买水和纸巾用于漱口擦嘴。

本案各被告人均未携带凶器等工具,赵某某未使用暴力,李某是踢一脚,罗某某是踢几下屁股,邱某是和被害人一起摔倒,用拳头打后背,其使用的暴力程度属轻微。

3、强抢的财物数额小。

四名犯罪嫌疑人所谓“溜兔子”,主要侧重于寻找弱小易下手的对象,重点是弱小,并未针对性选择可能携带较大数额财物的对象作为目标。侦查卷第50页赵某某供述:“问:具体解释一下什么叫溜兔子。答:找个弱小的,看起来老实的,给他打一顿。”本案中被害人是体格较瘦弱的学生,通常随身所带财物数额较小,这也是符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心理预期。案发时,被害人将包内50元现金交给赵某某,由此可见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强抢的财物数额较小。

(二)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具有逞强好胜、以强凌弱的特征。

赵某某2016810日供述摘录:20166月的一个晚上,当时我对其他三个人说我心情不好想打人,李某问我想打谁,我就问其他三个人我要打人你们可跟我一起打,李某一个朋友说打就是喽,正好我前面有一个背书包的男孩,我看他也不壮实,就向他们示意打他………我打他就是因为心情不好………….;2016816日供述…………“李某还问我他的鞭腿怎么样,李某讲往他脸上鞭的…………

2016815日的供述: …………“当时因为他们平时都说我打架的时候胆子小,我就想表现一下” …………

上述证据摘录客观上反映了在殴打被害人之前,赵某某、李某以及邱某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泄愤、逞强情绪,其主观方面更加符合《意见》中所阐述的行为人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

(三)在犯罪目标的选择以及强拿财物的数额来看,被告人并不具有较强的财产目的性。

各被告人选择了经济较为贫瘠的中学生作为犯罪的目标且最终获取50元钱均印证了先前犯意提起的内容,即“溜兔子”的对象限定为体态弱小之人,有无随身财物以及数额的多少被告人并不关注。由于抢劫罪是财产暴力性犯罪,暴力为手段,劫取财物为最终目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具有抢劫罪的典型特征。

综合被告人的行为特征,辩护人认为其更加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鉴于本案的多方面特征以及罪状之间具有重叠之处,定性时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一)寻衅滋事与抢劫两罪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重合之处,评价时应当充分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

《解释》中将客观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未成年人犯罪独立进行分析,正是考虑到了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于使用轻微暴力的索要财物的行为由于伴随着一定的寻求刺激的心态,因此社会危害性不大,以抢劫罪处罚过于严苛。

    而本案中,各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且前者并非使用严重暴力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被害人虽被鉴定为轻微伤,但是通过邱某、赵某某等人看到被害人出血后积极治疗的行为能够表现出,伤人也并非追求的结果,加上抢劫数额较小等情况,更加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意。

(二)较本案更严重的危害行为才评价为寻衅滋事,举重明轻,本案以抢劫罪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解释》中对于未成年人采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不认定犯罪。而对于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一款以及第4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必须造成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严重”。

本案中无论是被害人的伤情还是被掠取的财物均没有达到严重情节。由此辩护人有理由推断,若非李某出人意料的一脚导致被害人轻微伤,本案完全可能不认定为犯罪,另一方面,本案系未成年初次犯罪,且主观恶性较小,其危害性相对于数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财物等严重情节明显较轻,举重明轻,对被告人的定罪也不应超出寻衅滋事罪的范围,否则将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相关司法判例中较本案情节更严重的也只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2015)东法刑初字第218号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系未成年人,持凶器多次追逐、拦截、恐吓、强拿硬要他人少量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抢劫罪不妥,本案予以变更。法院判决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由该案例可以看出,该被告人行为是持凶器多次追逐、拦截、恐吓、强拿硬要他人少量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本案情节相较该案要轻微许多,因此也不宜定性为抢劫罪。

 

量刑部分:

一、【求同】

即使按照抢劫罪定性,鉴于邱某存在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存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的可能性。

(一)邱某系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存在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的可能。

1、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溜兔子”系赵某某首先提议,在扑倒被害人之前,邱某受到多次教唆。

 2、邱某在发现被害人流血之后,主动为被害人买水和面纸,照顾被害人,在反映主观恶性较小的同时其本身对伤害结果持反对态度。

3、赵某某教唆邱某翻包,邱某在接触到钱的情况下谎称没有,刻意隐瞒被害人财产,并且自始至终没有劫取财物的行为。

综合上述情况,邱某既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没有对被害人人身以及财产的侵犯产生主要推动作用,反之自始至终保持都是反对的态度,处在一个被教唆的地位。因此,邱某应当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方面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邱某系未成年人,取财动机并不明显,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

4)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5)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

(三)自首,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公安机关出具到案经过确认,公诉人亦无异议,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四)被告人邱某当庭认罪,且积极悔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由于认罪代表了被告人的态度,因此不应被自首情节所吸收。

(五)积极退赃,可以减少30%以下,综合案情,合议庭可以从严掌握。

()虽然主观恶性并非法定从轻情节,但仍可以作为法官自由裁量部分的因素考虑。

邱某在本案中对于人身的攻击性以及财产的目的性均没有积极追求的表现,反之其采取隐瞒的态度想要保护被害人财产,且在被害人受伤后积极赔偿,综合考虑其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以及平时在学校的良好表现、初犯、偶犯,等酌定从宽情节,恳请合议庭在裁决时考虑上述因素,减少基准刑的10%

(七)邱某母亲一直表达着积极赔偿的意愿,由于家境确实贫寒,仍在协商之中,恳请合议庭在赔偿被害人损失这一块予以保留。

综合上述情节,即便认定各被告人行为构成抢劫罪,由于没有加重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达到教育警示作用,从而让未成年人回归学校。

二、【存异】

本案若合议庭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那么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年龄、各被告人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量刑应更低,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充分采纳。

                               

                                                辩护人李惊惊 律师

                           谭志伟 律师

                                       

                               201612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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