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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从轻并适用缓刑——杨凯(化名)盗窃案一审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5/18     浏览次数: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杨凯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杨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能够表明:2010727上午820分左右,公安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杨凯与同案驾驶黑色中华轿车带有8桶柴油在烈山区交警四大队对面老刘废品收购点销售,认为其行迹可疑(行踪诡秘),巡逻干警遂将杨凯、王光明和朱聪三人带回分局。

2、根据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表明,杨凯于当天中午12时许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本案其他被告对于案件事实的供述均在其之后。另据,卷宗材料体现,公安机关除发生杨凯形迹可疑之外,并无其他线索能够掌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此表明公安机关在杨凯供述前并未掌握其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印证了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被告人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因其在本案中自始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依法成立自首。

  二、被告人杨凯还同时具有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被告人杨凯自愿认罪,本案也是按照被告人认罪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杨凯在归案后积极退赃,挽回了失窃单位的损失,减少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杨凯能够主动缴纳罚金,体现了其诚恳的悔罪态度,也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辩护人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或者适用非监禁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刑罚的目的。

1、被告人杨凯所犯罪行的法定刑较轻,结合其具有的从宽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或者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盗窃数额不足5千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法定刑较轻。鉴于其具有前述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的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明显,对其免除处罚或者适用非监禁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被告人杨凯在本案中所具有的从宽情节不仅是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且能够充分体现其确实已经悔改。这一点在自首情节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不仅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在销售时被查获的柴油系盗窃,且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任何线索的其他三次盗窃行为,其中还包括其自己独立实施的一起犯罪,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十分彻底,这足以表明其已经彻底悔改,人身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

由于刑罚对被告人的惩处,其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本身。鉴于被告人杨凯已经彻底悔改,对其免除处罚或者适用非监禁刑不仅能够实防止其再次犯罪的特殊预防目的,也能够起到教育社会公众不实施犯罪的一般预防目的,更加符合刑罚的谦抑性原则及人道主义精神。

3、辩护人认为安徽省高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建议对多次盗窃一般不适用非监禁刑的规定不应当再适用于本案。

首先,该意见仅仅是原则性的指导,并未要求一概而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20041227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条第(六)项作出了下列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未成年人外,一般不得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者适用缓刑:1、多次盗窃的;”。然而,该规定并未要求多次盗窃的均一概而论地不适用非监禁刑。

其次,前述《意见》关于“多次盗窃”的概念不清。前述《意见》的同一条中称:“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导致“多次盗窃”是否仅仅限于该《意见》所解释的情况含义不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再次,根据司法解释的变化,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于盗窃罪的量刑也应当考虑予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试行的有关量刑指导意见中,仅仅将多次入户盗窃、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并未将多次盗窃作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由。辩护人认为,虽然人民法院在以往处理案件中对于三次以上实施盗窃的被告人均不适用缓刑的先例,但这一情形也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变化及司法实践的深入而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调整。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杨凯所犯盗窃罪数额不大,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等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且充分体现其本人彻底的悔改态度,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免除处罚或者适用非监禁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单玉成 律师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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