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词:

辩词赏析

故意伤害案——吴天案二审辩护词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5/18     浏览次数: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吴天(化名)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仅实施了轻微暴力,对于严重后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甚至是无法预见,故此主观恶性较小,处罚时应大幅从宽。

1、各被告人并不希望发生严重后果。

根据本案证据表明,各被告人虽然协同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从各被告暴力强度便可以判断,他们当时并非积极追求发生严重的后果。

2、各被告人难以预见、甚至无法预见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

被害人仅仅遭受了轻微暴力便不幸死亡,这种情况下从生活常识方面难以预见。从被告人的社会阅历、经验等方面分析,他们事实上事前显然难以预料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甚至是无法预见,进一步体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3、本案应当因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明显较小而对其大幅从宽惩处。

对于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司法实践及学界甚至有着以过失犯罪论处的意见。辩护人在此对于一审判决确定的罪名并无异议,但需要强调,主观恶性是其可罚性的重要因素,因主观恶性小,则应当从宽惩处;而各被告人主观恶性明显较小,则应当大幅从宽。

    二、吴天系从犯,且犯罪时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两项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吴天在共同犯罪中是典型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被告人吴天的供述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指认,吴天所实施的行为仅仅是在被害人倒地时想起来时,吴天上前按住了被害人肩膀一下,其行为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直接的侵害行为产生了帮助。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吴天的行为构成犯罪。

然而,由于吴天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在本案中应当处于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按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吴天在犯罪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虽应当对本案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天系1996914日出生,在201298日案发时尚未满十六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要强调,尽管同属于未成年人,吴天在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故此对其从宽惩处的幅度应当大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利于罪责刑相当。

三、被告人吴天已经主动认罪、积极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当参照同案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吴天在二审期间主动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已经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首先,被告人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在接受人民法院讯问时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且自己书写了悔罪书提交法庭,已经对自己的过错有深刻的认识,悔罪态度明显,

其次,被告人监护人在二审期间全额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已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案的社会矛盾已经化解。

2、一审判决判处同案被告江龙(化名)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完全正确,希望二审法院予以参照。

一审期间,同案被告人江龙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一审判处江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人认为这一判决完全符合法律本意及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政策,值得肯定,希望二审法院参照这一判决结果处置吴天等人。

3、考虑吴天的年龄要小于江龙,犯罪时尚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辩护人建议对其作出较江龙更轻的处罚。

对此,辩护人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二审出现的新的情况,对被告人吴天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充分体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  单玉成    律师

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551-67890003
0551-67890007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