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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学苑

新刑诉法司解看点解读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5/18     浏览次数:    

 借变相肉刑取证属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对“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作出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死刑案同案犯上诉的应开庭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二审应当依法开庭审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反馈。

  涉黑等4类案可申请证人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司法解释明确,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证人因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庭审期间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但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听取其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符合条件的证人,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强制其出庭。

  未经许可不得用手机“直播”庭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对违反者,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说。

  前科封存溯及已审结涉未刑案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对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封存条件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已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不得反悔

  为充分发挥和解程序功能,防止出现“花钱买刑”等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可以主持协商以达成和解。

  司法解释明确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的不得反悔。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强制医疗案件应防止被精神病

  记者袁定波 为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司法解释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法制网北京12月24日讯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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