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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5/18     浏览次数: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本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馄、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 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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